中華民國 教育部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總量發展規模:指各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
其各學制班別之全校學生人數總和。
二、資源條件:指各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申
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構、
學術條件,與學校之生師比值、校舍建築面積及各學制
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等。
三、招生名額總量:指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
別招生名額之總和。
四、學制班別:指日間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夜間
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其均包括學位學程。
第三條 教育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
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等面向,核定大學增設、調整
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教育部核准之大學分校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得與
校本部明確劃分者,其招生名額總量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第四條 學校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
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研究生生師比值基準及附表二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
構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附表三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第五條 學校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四所
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教育
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院、系、所未達附表四所定專任講師比例或專任師資數
規定者,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
之百分之七十。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未達附表四所定生師比值規定者,
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
八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
事,並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
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
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前項但書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
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
符合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大學,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
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
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另學士班、碩士班
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十。
第七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
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
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
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
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第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學校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七條至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或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並得逐年調整至改
善為止。
二、學校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
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學校之全校生師比值超過三十二、日間學制生師比值超
過二十五或研究生生師比值超過十二者,調整招生名額
總量至符合規定之生師比值。
四、學校師資結構之全校專任講師數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
分之三十者,依情節輕重調整招生名額總量。
五、學校之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者,調
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
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
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
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前項第五款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依附表五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
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
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
程資料、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規劃情形及招生名額
分配。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前之
一定期日內,檢具計畫書報教育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
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但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
鑑完善,績效卓著之大學,其增設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或招生名額
異動。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
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項目,
由教育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
年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
提教育部審查。
第十條 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
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之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
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夜間學制;夜間學制招生名
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
四、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依附表七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
量,應提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未依
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教育部得
駁回其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
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招生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
整,並優先自夜間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但於離島
或偏遠地區設班或確有教師進修需求之類科,經報教育部審查
通過者,得以外加方式核給招生名額,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第十三條 本標準施行前,學校已報教育部審查之增設、調整師資培
育、醫學、法律、醫療相關類科及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
培育機制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增設碩士班、博士班申請
案,依教育部原定規定辦理。
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依本標
準施行前教育部原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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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
附表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
生師比值基準
一、學校各項生師比值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基準 計算方式
-----------------------------------------------------------------------
全校生師比值 應低於32 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應低於25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12 全校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博士班學生數除以全校
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外國學生、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延畢生指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3.計算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Table)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加權數
--------------------------------------------------------------------------
日間學制 學士班 1 1
碩士班 2 1
博士班 3 1
夜間學制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 0.8 0.8
進修學士班)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1.6 1
---------------------------------------------------------------------------
(二)師資數:包括專任、兼任師資。
1.專任師資: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
各大學學生人數、專任教師、生師比,2000年 列表)
(請點閱)
http://acct2000.cc.ntu.edu.tw/acct2000/acct12/76.doc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名詞定義如下
一、總量發展規模:指各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
其各學制班別之全校學生人數總和。
二、資源條件:指各院、系、所與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申
請增設各學制班別之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構、
學術條件,與學校之生師比值、校舍建築面積及各學制
班別間招生名額調整等。
三、招生名額總量:指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各學制班
別招生名額之總和。
四、學制班別:指日間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夜間
學制學士班、碩士班;其均包括學位學程。
第三條 教育部應依國家整體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發展需求、學校資
源條件、師資專長、總量發展規模等面向,核定大學增設、調整
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教育部核准之大學分校或分部,其資源配置及系所設置得與
校本部明確劃分者,其招生名額總量與校本部分別計算。
第四條 學校申請增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
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研究生生師比值基準及附表二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結
構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及博士學位學程者,並應符合附表三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第五條 學校各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應符合附表四所
定基準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未達前項基準規定,並經次年追蹤評核後仍未達成者,教育
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調整原則規定如下:
一、院、系、所未達附表四所定專任講師比例或專任師資數
規定者,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
之百分之七十。
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未達附表四所定生師比值規定者,
逐年調整其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為前一學年度之百分之
八十。
前項招生名額之調整,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至整數。
第六條 學校申請各學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不得逾前一學年度核定數。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情
事,並經教育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最近一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達九成以上,且為配合國
家重大政策、辦理教育實驗或其學生人數未滿五千人
者,其招生名額並以學士班為限。
二、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鑑完善,績效卓著。
三、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前項但書第一款全校新生註冊率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學年
度全校一年級新生註冊人數除以核定招生名額。
符合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大學,其增加之招生名額總量不得
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三,並得依附表六規定
於招生名額總量內調整各學制班別招生名額。另學士班、碩士班
及博士班甄選入學或甄試名額比率得超過招生名額總量百分之四十。
第七條 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各類特種生、依原住民學生升學
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三條規定成績優待之原住民學生、
學校辦理國際研究生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理之人才培育計畫,
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但人才培
育計畫於辦理結束後,不再核給外加名額。
第八條 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教育部得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
一、學校未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大學法施行
細則第七條至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或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九
條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或各
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招生名額,並得逐年調整至改
善為止。
二、學校最近連續三個學年度全校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
七十者,調整其招生名額總量為前一學年度招生名額總
量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三、學校之全校生師比值超過三十二、日間學制生師比值超
過二十五或研究生生師比值超過十二者,調整招生名額
總量至符合規定之生師比值。
四、學校師資結構之全校專任講師數超過專任師資總數之百
分之三十者,依情節輕重調整招生名額總量。
五、學校之實有校舍建築面積小於應有校舍建築面積者,調
整招生名額總量至符合應有校舍建築面積。
六、院、系、所及學位學程經最近一次評鑑為未通過,且經
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依情節輕重調整其招生名額為前一
學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並得逐年調
整至評鑑通過為止。
前項第五款校舍建築面積之列計方式,依附表五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部申請增設、調整下一學年度
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其提報項目包括評鑑成
績、設立年限、師資、學術著作、校舍建築面積、學生人數、課
程資料、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規劃情形及招生名額
分配。
前項提報項目涉及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前之
一定期日內,檢具計畫書報教育部審查:
一、申請增設師資培育、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
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
二、申請增設碩士班、博士班。但經依大學評鑑辦法規定評
鑑完善,績效卓著之大學,其增設碩士班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調整(包括更名、整併、分組)博士班、師資培育、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
醫學與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
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調整涉及領域變更,或招生名額
異動。
第一項規定期限、前項一定期日及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涉及
政府部門訂有人才培育機制之相關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項目,
由教育部公告之。
新設或整併之學校及新核准成立之分校或分部,其設立第一
年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應配合設校計畫併
提教育部審查。
第十條 學校得於招生名額總量內,依下列規定自行調整各學制班別
招生名額:
一、各學制班別間之招生名額調整之計算方式,依附表六規
定辦理。
二、日間學制學士班招生名額之總和不得調增。
三、日間學制招生名額得調整至夜間學制;夜間學制招生名
額不得調整至日間學制。
四、各學制班別每班招生名額數,依附表七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
量,應提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未依
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教育部得
駁回其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
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招生名額,由學校於招生名額總量自行調
整,並優先自夜間學制碩士班招生名額內調整辦理。但於離島
或偏遠地區設班或確有教師進修需求之類科,經報教育部審查
通過者,得以外加方式核給招生名額,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
第十三條 本標準施行前,學校已報教育部審查之增設、調整師資培
育、醫學、法律、醫療相關類科及其他涉及政府部門訂有人才
培育機制之院、系、所與學位學程及增設碩士班、博士班申請
案,依教育部原定規定辦理。
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之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依本標
準施行前教育部原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大學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附表
附表一: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及研究生
生師比值基準
一、學校各項生師比值應達下列基準:
類型 基準 計算方式
-----------------------------------------------------------------------
全校生師比值 應低於32 全校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日間學制生師比值 應低於25 全校日間學制加權學生數除以全校專任、兼任師資數總和
研究生生師比值 應低於12 全校日、夜間學制碩士班、博士班學生數除以全校
專任助理教授級以上師資數總和
--------------------------------------------------------------------------------
二、生師比之學生數及師資數列計原則:
(一)學生數:
1.以提報時最近一學年度具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包括外國學生、休學生、全學年均於國外之學生)計算。
2.延畢生指學士班學生超過各校學則所定修業年限;碩士生自第三年起;博士生自第四年起繳納全額學雜費者。
3.計算全校生師比、日間學制生師比之學生加權數,依下列規定計算;研究生生師比之學生數不加權:
(Table) 學制班別 加權數 延畢生加權數
--------------------------------------------------------------------------
日間學制 學士班 1 1
碩士班 2 1
博士班 3 1
夜間學制 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 0.8 0.8
進修學士班)
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 1.6 1
---------------------------------------------------------------------------
(二)師資數:包括專任、兼任師資。
1.專任師資:包括專任教授、專任副教授、專任助理教授、專任講師、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規定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及擔任軍護課程之軍訓教官、護理教師、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規定聘任之專任教師,並已由學校發給聘書之人員。
2.兼任師資:四名兼任教師得折算列計一名專任教師,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三分之一,超過者不予列計。但藝術類(音樂、美術、戲劇、藝術、舞蹈、電影等領域)與設計類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兼任師資,其折算數不得超過其實際專任師資數之二分之一,超過者不計。
3.跨院、系、所合聘之師資,僅得於主聘之院、系、所列計為專任師資,不得重複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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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學學生人數、專任教師、生師比,2000年 列表)
(請點閱)
http://acct2000.cc.ntu.edu.tw/acct2000/acct12/7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