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開南大學 阿凡達論壇 (2-1)
拆穿開南大學執行所謂「六年條款」的真面目之三
阿凡達 99年12月13日 (續前)
經由上述之分析,我們已經明白,開南大學現行用以宰制老師的「六年條款」規定,其實不是來自於「教師聘約」中的規範,而是來自於較為低階、作為教師聘約細節性與補充性規範的「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93.9.22校務會議通過)。由此可見,開南校方不惜運用割裂與肢解法條的方式,恣意進行違法的「擴大解釋」,使下位的規範超越上位的規範,不僅無視教師與學校間基於平等互信所建構的聘任法律,更無視於教師法中對教師工作權的保障規範;其目無法治之目的,無非是藉此脅令教師並迫其早日去職。若此計倖而得逞,則其他更猖狂的違法圖謀自然就不易受到阻撓。
然而,開南校方在運用「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來宰制教師之餘,難道不會擔心其法制基礎有所不足?從而遭到校內有識之士的破解?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接下來,為了說明開南大學如何進一步地構築其宰制教師工作權之框架,就必須回來審視大學法的變革與相關規範。
民國94年,在高教法規鬆綁及賦與大學運作彈性以提昇我國大學競爭力之氛圍中,立法院對大學法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修正。依據總統於94年12月2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621號令所公布的新大學法第19條之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換言之,在新法的規定下,大學法授權大學可以在教師法的規範外,另外訂立有關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但這項授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基於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
二.此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必須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此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必須要納入聘約。
也就是說,就大學教師之工作權保障之觀點而言,94年底的新大學法實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制之重要分水嶺。在此之前,所有對教師工作權之限制或剝奪,都必須基於教師法所明定之法定事由,在此之後,各大學則可以自行在符合新大學法第19條之要件下另外自定其對教師工作權之限制性規定。當然,在新大學法修正通過前已在大學任教服務者,其工作權益自然不應受新大學法修正之影響。換句話說,源於此一新大學法之修正條款而對原有教師工作權所增加之限制,仍應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不僅是法安定性之要求,更是基本人權保障之應然。
經查,「開南大學教師聘約」係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第30次校務會議始修正通過而納入「六年條款」之相關規定。然而,95年12月20日時值學期上課期間,並未發生聘任教師之情事。故而,「六年條款」最早進入聘約並對外與教師發生關係者,實際上要到96年8月所發出的96學年度新聘聘書中始開始有其適用之餘地。
至此,我們可以明白,開南大學校方對於運用93年9月22日修正通過的「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來作為迫使教師「六年升等,否則不予續聘」之「六年條款」法源,其實是忐忑不安、底氣不足與沒有把握的。否則,如果93年9月22日的「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即已俱足,那又何必勞師動眾地再於95年12月20日召開校務會議來修改「教師聘約」呢?由此可見,開南校方現行發動以93.9.22通過的「六年條款」來作為逼使教師走路的戲法,實係搞案幫者流藉此一規定來清除異己、趕盡殺絕的技倆而已,其所謂「提昇學術發展」云云,不過是個借刀殺人的遮羞布。那些自己不做研究的人、只知道找人聯合掛名發表以充研究數量的人、那些在國立大學靠研究生協助才得以偽稱權威,到了私校却不知如何教書的假學者們,其所長者不過是僭襲學術之外衣、耍弄簧鼓之舌、鸚鵡學語般地喃喃把玩空洞詞彙,實不知這些招數,在充滿阿凡達的開南校園裡,不過是如同國王新衣般的自欺欺人,班門弄斧的雕技終究抵擋不住歲月的砥礪。君不見,搞案幫者流近年來所開立的各項支票,有那一項兌現過?對於信用已然破產的一幫人,去地攤夜市擺攤都還嫌沒錢舖貨呢?居然還敢在校園裡公然搖擺地冒充上流?有人假冒法政專家,實則沒有受過正規的養成訓練,毋怪乎會目無法紀;有人假冒經濟專家,不僅遇事猶疑不前、還處處逢迎拍馬討主子歡心,毋怪乎要靠手捧諾貝爾獎得主簽名書籍而自我炫耀。如果這樣即可得到救贖的話,那躺在教堂週遭墓地裡的屍身,也都應該可以回春還魂才是!
然而,難道在搞案幫們統治下的開南大學,居然也可以在新大學法的授權下,就此公然、合法地遂行其宰制教師之圖謀嗎?
事情當然沒有那麼簡單!橫行八年的扁王朝是如何垮台的?其原因固然甚多,但「違法行跡」總是其中之核心。
「開南大學教師聘約」中所定之「六年條款」又是那裡違反大學法之規範呢?
首先,大學法在第18條即明文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然而,「開南大學教師聘約」在增訂「六年條款」之同時,另定有「兼任本校行政職務者(一級及二級主管)得以兼任之年限向後順延之。」條款。此一規定,使得教師與開南大學之間基於聘約而成立的聘任關係,在工作權的限制上得因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而有所不同。換言之,有兼任行政職務者可以享有延長不升等之期限利益。就教師聘任的基礎法律關係來看,此一規定實乃在教師的工作權下製造兩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不僅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也不符大法學第18條所揭示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其次,就大學法第19條所設定的要件來看,「基於學術研究發需要」是大學得以自定不續聘條款之重要前提。「六年條款」若要合乎法治期待,也必須要放在此一脈絡來加以檢視。然而,在「開南大學教師聘約」中,竟然可以公然訂定條款來保障「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必升等也不必從事學術研究的「工作權保障利益」。這已不僅僅是當初提案者之自肥而已,更是公然地挑戰大學法對學術研究發展的期許,無疑地是一項反智的條款。
再者,如果我們仔細地端詳開南大學的組織規程,我們會發現,在這個學校的組織母法中有一項異於其他正規大學的特色,那就是開南大學的各級行政主管之人選決定,均係由校長一人所遴聘決定,即便是學術主管也別無其他基於大學自治而自主產生的主管人選。換言之,在這樣的框架下,校長可以憑其主觀之意志而決定使那些教師可以享受免於「六年條款」追殺之命運。這已經不只是聘約條款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而已,根本就是凸顯開南大學訂定「六年條款」乃是用以馴服教師之工具。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其意圖乃在向教師宣示,只要努力討好校長並為校長所用,即可獲得一般教師無法享有的免於升等之期限利益;反之,教師如果膽敢不諂媚校長的話,那就只有等著面臨「六年條款」的追殺吧!於是乎,在這樣的校園裡,諂媚校長成為「追求學術研究發展」的進階工作。凡是新接開南大學教師聘書者,其聘約條款就在向你展示「順校長者昌,逆校長者亡」的信條。不要說開南大學這個「六年條款」如何不符大學法的規定了,即便是在今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諒你也找不到類此荒謬的相關規定了。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開南大學執行所謂「六年條款」,實乃一偽稱學術發展之名而行剷除異己之實的制度性陷阱。
自現任校長履新以來,凡是欲升等教授者,不論是否獲外審專業審查通過,一律皆予以封殺。而欲升等副教授者,則要看你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聘約信條下是否能有較他人為佳的表現績效,否則,搞案幫們可是隨時等著向你(妳)展開各式圍繞行動。如果你升等的外審成績已獲專業審查通過,但却不獲校教評會之支持通過;那你應該知道,這是在向你(妳)傳達一個重要的訊息:當權者還沒感受到你(妳)對他的「善意」!當然,你(妳)還有表現的機會,那就是不斷地低頭……低頭……再低頭,直到你(妳)成為學校新的主管,或者……開始打包準備走路!
今年七、八月間,開南大學人事室以校長之名,「邀請」教師以延長「六年條款」為「七年」之詞,進而「切結換約」。有許多教師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聘約信條下簽字換約,大家所圖謀的其實並不是那延長「一年」的特殊待遇,心裡想的還是那「逆我者亡」的恐怖威脅。
那開南大學的校長和人事室又為何要與老師「切結換約」,由「六年條款」而延長為「七年」呢?窺其實質,校方其背後實有難以告人之不得已的苦衷。那到底是什麼事情影響了校方非得自創不合於大學法第19條規範要件的「七年條款」來代替「六年條款」呢?且聽阿凡達下回分解。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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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穿開南大學執行所謂「六年條款」的真面目之三
阿凡達 99年12月13日 (續前)
經由上述之分析,我們已經明白,開南大學現行用以宰制老師的「六年條款」規定,其實不是來自於「教師聘約」中的規範,而是來自於較為低階、作為教師聘約細節性與補充性規範的「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93.9.22校務會議通過)。由此可見,開南校方不惜運用割裂與肢解法條的方式,恣意進行違法的「擴大解釋」,使下位的規範超越上位的規範,不僅無視教師與學校間基於平等互信所建構的聘任法律,更無視於教師法中對教師工作權的保障規範;其目無法治之目的,無非是藉此脅令教師並迫其早日去職。若此計倖而得逞,則其他更猖狂的違法圖謀自然就不易受到阻撓。
然而,開南校方在運用「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來宰制教師之餘,難道不會擔心其法制基礎有所不足?從而遭到校內有識之士的破解?答案當然是肯定的。接下來,為了說明開南大學如何進一步地構築其宰制教師工作權之框架,就必須回來審視大學法的變革與相關規範。
民國94年,在高教法規鬆綁及賦與大學運作彈性以提昇我國大學競爭力之氛圍中,立法院對大學法進行了前所未有的大幅度修正。依據總統於94年12月2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212621號令所公布的新大學法第19條之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換言之,在新法的規定下,大學法授權大學可以在教師法的規範外,另外訂立有關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但這項授權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一.基於學術研究發展之需要;
二.此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必須經過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此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必須要納入聘約。
也就是說,就大學教師之工作權保障之觀點而言,94年底的新大學法實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制之重要分水嶺。在此之前,所有對教師工作權之限制或剝奪,都必須基於教師法所明定之法定事由,在此之後,各大學則可以自行在符合新大學法第19條之要件下另外自定其對教師工作權之限制性規定。當然,在新大學法修正通過前已在大學任教服務者,其工作權益自然不應受新大學法修正之影響。換句話說,源於此一新大學法之修正條款而對原有教師工作權所增加之限制,仍應遵守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這不僅是法安定性之要求,更是基本人權保障之應然。
經查,「開南大學教師聘約」係於民國95年12月20日第30次校務會議始修正通過而納入「六年條款」之相關規定。然而,95年12月20日時值學期上課期間,並未發生聘任教師之情事。故而,「六年條款」最早進入聘約並對外與教師發生關係者,實際上要到96年8月所發出的96學年度新聘聘書中始開始有其適用之餘地。
至此,我們可以明白,開南大學校方對於運用93年9月22日修正通過的「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來作為迫使教師「六年升等,否則不予續聘」之「六年條款」法源,其實是忐忑不安、底氣不足與沒有把握的。否則,如果93年9月22日的「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即已俱足,那又何必勞師動眾地再於95年12月20日召開校務會議來修改「教師聘約」呢?由此可見,開南校方現行發動以93.9.22通過的「六年條款」來作為逼使教師走路的戲法,實係搞案幫者流藉此一規定來清除異己、趕盡殺絕的技倆而已,其所謂「提昇學術發展」云云,不過是個借刀殺人的遮羞布。那些自己不做研究的人、只知道找人聯合掛名發表以充研究數量的人、那些在國立大學靠研究生協助才得以偽稱權威,到了私校却不知如何教書的假學者們,其所長者不過是僭襲學術之外衣、耍弄簧鼓之舌、鸚鵡學語般地喃喃把玩空洞詞彙,實不知這些招數,在充滿阿凡達的開南校園裡,不過是如同國王新衣般的自欺欺人,班門弄斧的雕技終究抵擋不住歲月的砥礪。君不見,搞案幫者流近年來所開立的各項支票,有那一項兌現過?對於信用已然破產的一幫人,去地攤夜市擺攤都還嫌沒錢舖貨呢?居然還敢在校園裡公然搖擺地冒充上流?有人假冒法政專家,實則沒有受過正規的養成訓練,毋怪乎會目無法紀;有人假冒經濟專家,不僅遇事猶疑不前、還處處逢迎拍馬討主子歡心,毋怪乎要靠手捧諾貝爾獎得主簽名書籍而自我炫耀。如果這樣即可得到救贖的話,那躺在教堂週遭墓地裡的屍身,也都應該可以回春還魂才是!
然而,難道在搞案幫們統治下的開南大學,居然也可以在新大學法的授權下,就此公然、合法地遂行其宰制教師之圖謀嗎?
事情當然沒有那麼簡單!橫行八年的扁王朝是如何垮台的?其原因固然甚多,但「違法行跡」總是其中之核心。
「開南大學教師聘約」中所定之「六年條款」又是那裡違反大學法之規範呢?
首先,大學法在第18條即明文規定,「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然而,「開南大學教師聘約」在增訂「六年條款」之同時,另定有「兼任本校行政職務者(一級及二級主管)得以兼任之年限向後順延之。」條款。此一規定,使得教師與開南大學之間基於聘約而成立的聘任關係,在工作權的限制上得因其是否兼任行政職務而有所不同。換言之,有兼任行政職務者可以享有延長不升等之期限利益。就教師聘任的基礎法律關係來看,此一規定實乃在教師的工作權下製造兩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不僅有違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也不符大法學第18條所揭示之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其次,就大學法第19條所設定的要件來看,「基於學術研究發需要」是大學得以自定不續聘條款之重要前提。「六年條款」若要合乎法治期待,也必須要放在此一脈絡來加以檢視。然而,在「開南大學教師聘約」中,竟然可以公然訂定條款來保障「兼任行政職務者」不必升等也不必從事學術研究的「工作權保障利益」。這已不僅僅是當初提案者之自肥而已,更是公然地挑戰大學法對學術研究發展的期許,無疑地是一項反智的條款。
再者,如果我們仔細地端詳開南大學的組織規程,我們會發現,在這個學校的組織母法中有一項異於其他正規大學的特色,那就是開南大學的各級行政主管之人選決定,均係由校長一人所遴聘決定,即便是學術主管也別無其他基於大學自治而自主產生的主管人選。換言之,在這樣的框架下,校長可以憑其主觀之意志而決定使那些教師可以享受免於「六年條款」追殺之命運。這已經不只是聘約條款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而已,根本就是凸顯開南大學訂定「六年條款」乃是用以馴服教師之工具。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其意圖乃在向教師宣示,只要努力討好校長並為校長所用,即可獲得一般教師無法享有的免於升等之期限利益;反之,教師如果膽敢不諂媚校長的話,那就只有等著面臨「六年條款」的追殺吧!於是乎,在這樣的校園裡,諂媚校長成為「追求學術研究發展」的進階工作。凡是新接開南大學教師聘書者,其聘約條款就在向你展示「順校長者昌,逆校長者亡」的信條。不要說開南大學這個「六年條款」如何不符大學法的規定了,即便是在今日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諒你也找不到類此荒謬的相關規定了。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開南大學執行所謂「六年條款」,實乃一偽稱學術發展之名而行剷除異己之實的制度性陷阱。
自現任校長履新以來,凡是欲升等教授者,不論是否獲外審專業審查通過,一律皆予以封殺。而欲升等副教授者,則要看你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聘約信條下是否能有較他人為佳的表現績效,否則,搞案幫們可是隨時等著向你(妳)展開各式圍繞行動。如果你升等的外審成績已獲專業審查通過,但却不獲校教評會之支持通過;那你應該知道,這是在向你(妳)傳達一個重要的訊息:當權者還沒感受到你(妳)對他的「善意」!當然,你(妳)還有表現的機會,那就是不斷地低頭……低頭……再低頭,直到你(妳)成為學校新的主管,或者……開始打包準備走路!
今年七、八月間,開南大學人事室以校長之名,「邀請」教師以延長「六年條款」為「七年」之詞,進而「切結換約」。有許多教師在「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聘約信條下簽字換約,大家所圖謀的其實並不是那延長「一年」的特殊待遇,心裡想的還是那「逆我者亡」的恐怖威脅。
那開南大學的校長和人事室又為何要與老師「切結換約」,由「六年條款」而延長為「七年」呢?窺其實質,校方其背後實有難以告人之不得已的苦衷。那到底是什麼事情影響了校方非得自創不合於大學法第19條規範要件的「七年條款」來代替「六年條款」呢?且聽阿凡達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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