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riginal Message -----
From: 校長室單位帳號
To: [email protected]
Sent: Saturday, August 14, 2010 4:02 PM
Subject: 校長致全校教職同仁的一封信
致全校教職同仁:
近期部份老師冒「開南大學」之名組織所謂“開南大學教師聯盟”,並行文及散播電子郵件至相關單位及全校教職同仁,其行為嚴重影響本校校譽及組織運作,以上之作為本校將委由律師行法律上之程序處理,在此重申本校並無以「開南大學」之名成立教師聯盟、教師會等相關組織。
高安邦
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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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回函:「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27條各款任務。」
發文日期:99-08-18
發文文號:台研字第0990913704號
回覆內容:
敬啟者:您好!您99年8月15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大學組織教師會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教育研究委員會)處理,敬復如下:依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需有半數以上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同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27條各款任務。爰此,學校教師會係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本於教師自由意願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職業團體。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77365727)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承辦單位:教育研究委員會
聯絡人:陳錦慧
如果您對以上的回復內容感到滿意的話,別忘了填寫滿意度問卷給工作同仁一些鼓勵與肯定,如果不滿意更要讓我們知道,讓我們有機會可以做的更好!請連結至此網址,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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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email protected]
Sent: Saturday, August 14, 2010 4:02 PM
Subject: 校長致全校教職同仁的一封信
致全校教職同仁:
近期部份老師冒「開南大學」之名組織所謂“開南大學教師聯盟”,並行文及散播電子郵件至相關單位及全校教職同仁,其行為嚴重影響本校校譽及組織運作,以上之作為本校將委由律師行法律上之程序處理,在此重申本校並無以「開南大學」之名成立教師聯盟、教師會等相關組織。
高安邦
201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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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長回函:「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27條各款任務。」
發文日期:99-08-18
發文文號:台研字第0990913704號
回覆內容:
敬啟者:您好!您99年8月15日寄給部長的信,我們已經收到了,謝謝您的來信。
您來信所提大學組織教師會事項,部長十分重視,特別交待(教育研究委員會)處理,敬復如下:依據教師法第26條規定,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需有半數以上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學校教師會:係指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所組成之職業團體。地方教師會:係指於直轄市、縣〈市〉區域內以學校教師會為會員所組成之職業團體。
同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執行本法第27條各款任務。爰此,學校教師會係由同一學校專任教師30人以上本於教師自由意願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職業團體。
若您對於本部回復內容仍有不瞭解之處,歡迎來電(電話:77365727)詢問,本部將竭誠為您服務。爾後您對於本部有任何建議,仍請不吝賜教!最後,再次謝謝您寶貴的意見,謹致上十二萬分的誠摯祝福。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教育部 敬上
承辦單位:教育研究委員會
聯絡人:陳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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