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頭條] 開南大學風暴
桃園縣 開南大學 教師學生抗議記者會 -- 電視新聞 (2011-6-20)
(左) [民視新聞] 學生上課權益受影響, 開南大學師生抗議。
(右) [中視新聞] 抗議變學店,開南教授要校長下台。(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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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開南大學風暴 (2011-6-19,週日)
一群開南大學教師 (阿凡達 主筆撰)
開南是國內唯一由校友捐獻的大學,既非家族亦非財團。前任校長開創力十足,對學生嚴格,甚至要求每班至少當百分之十五,校園禁煙。結果當得越兇,學生增加越多,從四千人成長到九千多人,士氣高昂有活力。四年前換新校長後,日漸腐蝕,要求教授簽名具結每班當率低於百分之十,結果學生流動率反而達千人以上,人事動盪,士氣低落。
很多人以為少子化使開南裁減教師,其實相反。開南位於人口增加的西桃園,在全校教師共同努力下,學生還維持在前校長離去時的九千多人,甚至微增,學校大賺錢。按新工會法的定義,資方(學校)大賺錢,不僅沒鼓勵勞方(教師),還大量不續聘與威脅勞方,很離譜。換言之,大量逼離原教師,又大量新聘私人培植勢力,意圖佔領這所公共法人。為何呢?新校長是退休肥貓教授,年領百萬退休俸,又領五百萬以上校長薪資,這麼高的薪資,學校豈不是成為提款機?因此與少子化無直接關連。
其次,根據大學法,「校務會議」與「校教評會」選舉是制衡大學校長濫權的設計。新校長將校務代表選舉,挪到大部分教師不在校園的暑假,而且這麼重要的選舉,竟離譜到選舉前不到二十四小時才臨時通知,且運作選舉以掌控校務會議,侵犯大學法。校教評會職司教師的升等與續聘,但是經由選舉,獲全校教師信任以第一高票當選教評會委員的C教師,被新校長以未能在六年內由副教授升等教授而解聘,而C教師的校外升等審查已過,不能升等是校內阻擋。因此與追求研究卓越無直接關連。天佑開南,盼大眾與校友瞭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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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是國內唯一由校友捐獻的大學,既非家族亦非財團。前任校長開創力十足,對學生嚴格,甚至要求每班至少當百分之十五,校園禁煙。結果當得越兇,學生增加越多,從四千人成長到九千多人,士氣高昂有活力。四年前換新校長後,日漸腐蝕,要求教授簽名具結每班當率低於百分之十,結果學生流動率反而達千人以上,人事動盪,士氣低落。
很多人以為少子化使開南裁減教師,其實相反。開南位於人口增加的西桃園,在全校教師共同努力下,學生還維持在前校長離去時的九千多人,甚至微增,學校大賺錢。按新工會法的定義,資方(學校)大賺錢,不僅沒鼓勵勞方(教師),還大量不續聘與威脅勞方,很離譜。換言之,大量逼離原教師,又大量新聘私人培植勢力,意圖佔領這所公共法人。為何呢?新校長是退休肥貓教授,年領百萬退休俸,又領五百萬以上校長薪資,這麼高的薪資,學校豈不是成為提款機?因此與少子化無直接關連。
其次,根據大學法,「校務會議」與「校教評會」選舉是制衡大學校長濫權的設計。新校長將校務代表選舉,挪到大部分教師不在校園的暑假,而且這麼重要的選舉,竟離譜到選舉前不到二十四小時才臨時通知,且運作選舉以掌控校務會議,侵犯大學法。校教評會職司教師的升等與續聘,但是經由選舉,獲全校教師信任以第一高票當選教評會委員的C教師,被新校長以未能在六年內由副教授升等教授而解聘,而C教師的校外升等審查已過,不能升等是校內阻擋。因此與追求研究卓越無直接關連。天佑開南,盼大眾與校友瞭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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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網] 1/4教師連署,控訴開南大學限時升等逼退。(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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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自由時報] 要求校長下台,開南大學師生北上開記者會。(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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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限時升等,開南大學20老師要集體控告校方。(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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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廣播電台] 開南大學擬不續聘老師,教部依法保障權益。(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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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新聞] 開南大學限期升等,教育部:首見大規模不續聘。(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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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中央社] 開南大學不續聘教師,教育部駁回。(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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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聯合新聞網] 教育部:教師如認權利受損可申訴。(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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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網報導] 在以下(2011-6-20)蘋果日報新聞影片中,新聞當事人開南大學校長高安邦躲避不見,開南大學副校長 林基煌當眾說謊時,還比大聲、比氣色、比手勢,不自覺洩露出開南大學校方一向盛氣凌人的態度,開南大學以前連主管機關教育部的旨意都不甩,(見以下教育部之回應說明),如今社會大眾終於有機會能親眼目睹。我們請問這個(政大退休、現領雙薪)的林基煌副校長,「上學期」開南大學的一批老師被以「六年條款」不續聘時,開南大學有作什麼「配套措施」?這一批老師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配套措施」!現在你突然改口說我們都有『配套措施』,這分明是在說謊、見風轉舵、緩兵之計。(後註:該新聞影片已被下檔不見。)
(最新補充 2012-1-6) 以下是主管機關教育部給開南大學的「第五次」公函,開南大學仍然不理會教育部的旨意,一紙道盡開南大學高層的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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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0) 教育部針對開南大學教師集體控告校方事件之回應說明。 (點閱)
發稿單位: 高等教育司 發布日期: 100-06-20
單位聯絡人︰ 陳芳玲、丁士芳 聯絡電話︰ 02-7736-5891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有關開南大學教師控告校方要求教師各科「當率」須低於10%,部分必修課要開滿120人至150人,造成學生不滿教學品質及該校歷來所報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課程安排及教師授課等相關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精神,係屬學校自主權責事項,由各校研擬相關配套方案,並應納入學則或相關辦法規範之,惟為協助大學改善教學品質,並確保系所提供學生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教育部自95年起推動「大學校院系所評鑑計畫」,以5年為一週期完成各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作業,開南大學系所評鑑業於97年上半年辦理完竣,查該校共有38個班制受評,其中20個班制評鑑結果為「通過」,18個班制為「待觀察」,該18個待觀察班制並於99年通過追蹤評鑑。另為持續確保學校辦學品質,教育部預訂於103年進行該校下一週期系所評鑑作業。
二、此外,本(100)年刻正辦理大學校務評鑑,核心要素亦在引導大學校院擬訂學生學習之核心能力,並據此研擬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並強化學生競爭力,其中5個評鑑項目中即有3項評鑑項目與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相關,以提升大學對教學品質之重視。開南大學係屬下半年受評學校,教育部亦將請評鑑辦理單位將該校各科「當率」須低於10%及部分必修課開課人數限制,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事宜,轉知評鑑委員納入評鑑,此外,有關部分必修課開課人數限制,教育部前已多次去函學校請其重視該一事件,將再請學校儘速來函說明。
三、依現行制度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重大事項,係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先行審議後,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另查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大學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教育部核准。有關開南大學歷來所報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教育部處理情形為:
(一)開南大學96年間以教師未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完成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不續聘教師10人一案,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認該校所為不續聘處分,無法由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構成要件所涵攝,且與大學法第19條規定未符,決定撤銷學校原處分,經教育部多次函請該校依評議決定辦理該10名教師聘任相關事宜,該校遲未辦理,教育部並於100年3月16日發函糾正該校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列入年度行政運作考核項目及扣減獎補助經費。
(二)開南大學於99年12月10日以1位老師未符學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中之「3年條款」與3位老師未符「6年條款」規定,報請教育部同意不續聘該4位教師,教育部已於100年2月18日函復該校,學校以93年修定之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之規定不續聘4位教師於法尚有未合,請該校重新審議。
(三)開南大學另於100年1月26日以4位教師均未符學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中之「6年條款」規定,報請教育部同意不續聘該4位教師,教育部於100年4月13日以學校未給予被不續聘教師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追溯適用「6年條款」,且其中1位教師之升等案業經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學校原處分,學校仍以該師6年未完成升等為由予以不續聘,尚有未宜,退請學校重新審議。
教育部就大學所報解聘或不續聘案件,均係就法規適用及程序處理等,監督學校確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另教育部仍將持續透過「評鑑」確保大學教學品質,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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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聯絡人︰ 陳芳玲、丁士芳 聯絡電話︰ 02-7736-5891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有關開南大學教師控告校方要求教師各科「當率」須低於10%,部分必修課要開滿120人至150人,造成學生不滿教學品質及該校歷來所報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有關課程安排及教師授課等相關事項,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精神,係屬學校自主權責事項,由各校研擬相關配套方案,並應納入學則或相關辦法規範之,惟為協助大學改善教學品質,並確保系所提供學生一個優質的學習環境,教育部自95年起推動「大學校院系所評鑑計畫」,以5年為一週期完成各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作業,開南大學系所評鑑業於97年上半年辦理完竣,查該校共有38個班制受評,其中20個班制評鑑結果為「通過」,18個班制為「待觀察」,該18個待觀察班制並於99年通過追蹤評鑑。另為持續確保學校辦學品質,教育部預訂於103年進行該校下一週期系所評鑑作業。
二、此外,本(100)年刻正辦理大學校務評鑑,核心要素亦在引導大學校院擬訂學生學習之核心能力,並據此研擬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並強化學生競爭力,其中5個評鑑項目中即有3項評鑑項目與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相關,以提升大學對教學品質之重視。開南大學係屬下半年受評學校,教育部亦將請評鑑辦理單位將該校各科「當率」須低於10%及部分必修課開課人數限制,影響學生受教權益事宜,轉知評鑑委員納入評鑑,此外,有關部分必修課開課人數限制,教育部前已多次去函學校請其重視該一事件,將再請學校儘速來函說明。
三、依現行制度有關教師之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重大事項,係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先行審議後,再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另查大學法第19條規定:「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大學教師是否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涉具體事證認定問題,宜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個案具體事實查證究明後,再依法函報教育部核准。有關開南大學歷來所報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教育部處理情形為:
(一)開南大學96年間以教師未於學校所定期限內完成進修取得博士學位,不續聘教師10人一案,經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認該校所為不續聘處分,無法由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構成要件所涵攝,且與大學法第19條規定未符,決定撤銷學校原處分,經教育部多次函請該校依評議決定辦理該10名教師聘任相關事宜,該校遲未辦理,教育部並於100年3月16日發函糾正該校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列入年度行政運作考核項目及扣減獎補助經費。
(二)開南大學於99年12月10日以1位老師未符學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中之「3年條款」與3位老師未符「6年條款」規定,報請教育部同意不續聘該4位教師,教育部已於100年2月18日函復該校,學校以93年修定之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之規定不續聘4位教師於法尚有未合,請該校重新審議。
(三)開南大學另於100年1月26日以4位教師均未符學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辦法中之「6年條款」規定,報請教育部同意不續聘該4位教師,教育部於100年4月13日以學校未給予被不續聘教師充分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追溯適用「6年條款」,且其中1位教師之升等案業經教育部訴願會撤銷學校原處分,學校仍以該師6年未完成升等為由予以不續聘,尚有未宜,退請學校重新審議。
教育部就大學所報解聘或不續聘案件,均係就法規適用及程序處理等,監督學校確實依教師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另教育部仍將持續透過「評鑑」確保大學教學品質,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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